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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環罰字[2018]15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中金城投(廣東)控股有限公司)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8】015號
 
中金城投(廣東)控股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A90D
法定代表人:彭*生(身份證號碼:362122********2015)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坪石邊貿城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根據廣東省環保督察組受理并交辦的群眾舉報案件,2018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未采取密閉和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楊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2018年9月8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2018年9月8日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調查時制作的《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
3、彭*生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現場取證照片1份(共6張圖片)。
5、《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28號)及送達回證。
6、樂昌市金多利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440281000006144)復印件1份
7、中金城投(廣東)控股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A90D)復印件1份。
    8、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粵韶核變通內字[2018]第1800116813號)1份,證明樂昌市金多利開發有限公司與中金城投(廣東)控股有限公司的關系。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針對你公司“未采取密閉和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楊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依法處罰款肆萬元(40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9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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