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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樂環罰告字[2018]012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樂環罰告字【2018】012號
 
樂昌市食品有限公司坪石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636E
負 責 人:羅*新(身份證號碼:440225********1336)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坪石鎮嶺南路102號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2018年7月3日,根據中央環保督察組交辦案件,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你公司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展開了立案調查,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超標排放廢水、超標排放噪聲、無排污許可證、2017年至今無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8年7月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8年7月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3、2018年7月6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24號)及送達回執。
4、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18)第028號)}
5、樂昌市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聲)字(2018)第010號)}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本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和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你公司超標排放廢水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叁拾萬元(30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擬對你公司“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罰款陸萬元(60000.00元);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擬對你公司無證排污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款拾貳萬元(120000.00元)。上述三項合并,擬對你公司依法處罰款肆拾捌萬元(480000.00元)
四、聽證和陳述、申辯的途徑及時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就本案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公主下路100號市消防大隊旁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3710
 
 
2018年7月1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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