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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樂環罰字【2018】010號)

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8】010號

樂昌市粵俊種豬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珍(身份證號碼:440203********2122)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長來鎮上坪村委上坪二組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根據樂昌市紀委信訪室轉辦我局的環境污染投訴案件線索,2018年5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樂昌市粵俊種豬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場進行了現場檢查核實,檢查發現該場存在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擅自建設、未經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擅自投入運行、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等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18年5月14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8年5月14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3、2018年5月19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4、張*珍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號碼:440203********2122)

    5、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17號及送達回執。

    6、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責令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停產整治決定書(樂環責停字[2018]01號)及送達回執。

    7、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工作照片1、照片2、照片3、照片4、照片5(5月14日取證拍攝)。

    8、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落實污染整治措施后的圖片(5月19日拍照)。

    9、樂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信訪室《舉報電話錄》(2018年5月4日)

    10、關于上坪村民林*華訴我場占用林地建養豬場的解釋(張*珍,2018年5月14日提供)

    11、關于粵俊種豬有限公司占用土地情況說明(樂昌市公安局森業分局,2018年5月21日)

    二、違反的法律條款:樂昌市粵俊種豬有限公司上坪育肥分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之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依據上述規定,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合并行政處罰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總投資額900萬元的3%處罰款貳拾柒萬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處罰款伍拾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處罰拾壹萬元;我局認為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處罰款金額適當,已考慮過你公司的主動配合調查及處理,不再具有其他減輕處罰款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三項合并共依法處罰款人民幣捌拾捌萬元(8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7月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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