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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樂環罰告字【2018】006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樂環罰告字【2018】006號
 
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561P
法定代表人:郭*養(身份證號碼:440221********4730)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七一五處春口山、元頭背(樂昌市長來鎮靈口村七一五化工廠旁)
根據《韶關市粘土磚廠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和要求,經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3月16日、28日、29日現場調查核實,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存在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未能提供排污許可證、生產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18年3月16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8年3月28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2018年3月29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調查詢問筆錄》
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13號)及送達回執。
5、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工作圖片(3月28日取證拍攝)
6、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561P
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的規定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拾伍萬元(150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就本案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現予告知。請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對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公主下路100號市消防大隊旁
郵政編碼:512200
聯系電話:0751-5563710
 
2018年5月1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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