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8】007號
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561P
法定代表人:郭*養(身份證號碼:440221********4730)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七一五處春口山、元頭背(樂昌市長來鎮靈口村七一五化工廠旁)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經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3月16日、28日、29日現場調查核實,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未能提供排污許可證,存在無證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18年3月16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8年3月28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2018年3月29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詢問筆錄》
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13號)及送達回執。
5、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工作圖片(3月28日取證拍攝)
6、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561P)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樂昌市長發煤矸石磚廠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的規定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經我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拾伍萬元(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6月1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