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 昌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關于責令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
停產整治決定書
樂環責停字〔2018〕01 號
當事人名稱: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
公民身份號碼:440203********2122
地址: 樂昌市長來鎮上坪村委上坪二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珍
2018年5月14日,根據樂昌市紀委信訪室轉辦我局的環境污染投訴案件線索,我局對樂昌市粵俊上坪育肥分場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你場位于長來鎮上坪村上坪二組,于2014年開始建設,現仍有2棟欄舍在建未完工,你場共建有10棟欄舍,設計生豬出欄規模約2萬頭/年,總投入資金約900多萬元。
1、目前,你場已有5棟欄舍已投入使用,現養殖生豬存欄量達5000多頭,按照建設項目要求應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但未能提供環評文件及環保審批手續,屬擅自違法建設項目。
2、你場雖建有沉砂池、沼氣池和沼液貯存池等污染治理設施,但沉砂池、沼液貯存池均未按照要求實行防滲防漏措施,存在環境污染風險隱患。
3、現場檢查你場沼液貯存池的沼液流入魚塘,魚塘水質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現場檢查未發現魚塘有排放口和魚塘水外排,但魚塘下方存有魚塘滲出過水的痕跡。
你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粵俊上坪育肥分場進行停產整治。改正方式包括:立即停止對2棟尚未完工的欄舍建設活動;對現存欄的生豬立即進行轉場、銷售及退出養殖處理;立即停止向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沉砂池和沼液貯存池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對你場現貯存的沼液全部實行農業綜合利用,不得外排,切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同時,結合你場實際,制定切實可行停產整治方案。
你場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落實停產整改措施,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我局備案,我局將依程序向社會公開。
你場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我局備案。停產整治決定自報我局備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將依法對你場履行停產整治措施情況實施后督察,并依法對你場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如你場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樂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16日
抄送:樂昌市長來鎮人民政府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