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保利發礦山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34546****Y
法定代表人:李*浩(身份證號碼:4401111989092****5)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東莞東坑產業轉移工業園B區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
2018年1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廠房及主要生產設備租用廣東省第二農機廠(樂昌市春燕齒輪有限公司,該公司就上述建設項目已辦理環評等審批手續);另外新增一套1.5噸中頻爐(熱處理爐)后未辦理環評,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
1、2018年1月2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8年1月8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2018年1月9日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通知書 (韶環函[2018]13號)》;
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8】2號及送達回執。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3000.00元)。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8年1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