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7]001號
廣東諾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982******9309
法定代表人:李*沖(身份證號碼:440924********2115)
項目地址:樂昌市碧桂園“江灣一號”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經我局調查核實,由你公司承建的樂昌市碧桂園“江灣一號”建筑工地,存在末經環保夜間施工許可,擅自在夜間施工情況,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我局多次接到關于該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的群眾信訪案件,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處理信訪案件時多次提出不得夜間施工。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17年5月11日環保舉報受理單。
2、2017年5月20日樂昌碧桂園項目部工作聯系單。
3、2017年5月2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樂昌市碧桂園施工工地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
4、2017年5月23日中共樂昌市委督查室網民留言交辦通知(樂督發【2017】243號。
5、2017年5月26日關于“何”網友反應的“樂昌碧桂園新樓施工嚴重擾民”問政的回復。
6、2017年5月26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7、2017年5月26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8、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7】04號)及送達回執。
9、2017年6月15日韶關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登記表。
10、2017年6月19日關于樂昌市碧桂園“江灣一號” 施工工地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回復市行政服務中心)。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80020000001779336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7年7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