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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樂環罰字[2017]002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7]002號

廣州華磊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63X4(法定代表人:趙*國)

  現場負責人:劉*(身份證號碼:420105********0815)

  項目詳細地址:樂昌市永樂城建設施工項目處

  一、違法事實與證據:經我局調查核實,由你公司承建的樂昌市永樂城建筑施工項目北區二期建筑工地,自2017年2月開始施工,存在末經環保夜間施工許可,擅自在夜間施工情況,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和休息,我局多次接到關于該工地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的群眾信訪案件,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處理信訪案件時多次提出不得夜間施工。

  你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17年4月11日中共樂昌市委督查室網民留言交辦通知(樂督發【2017】163號)。

  2、2017年4月1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2017年4月1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1122問政的回復”。

  4、2017年5月8日韶關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登記表。

  5、2017年5月25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6、2017年5月25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7、2017年5月25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樂昌市永樂城小區施工工地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

  8、2017年5月26日韶關市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單登記表。

  9、2017年6月1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樂昌市永樂城第一期夜間施工噪聲擾民問題的回復。

  10、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7】05號)及送達回執。

  二、違反的法律規定:你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裁量標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下行政處罰:

  依法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賬號:80020000001779336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7年7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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