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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違改字【2017】08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樂環違改字【2017】08號
 
樂昌市福祥木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40281600099809
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證號:430423********6211)
詳細地址:樂昌市貯木場
一、違法事實
    2017614日,我局環境監察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樂昌市福祥木業進行調查。經查核實:樂昌市福祥木業位于樂昌市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廠房距離河岸僅為58米,租用林達實業總公司留守處的廠房從事木材加工,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在從事木材加工過程中排放粉塵和所使用的粘合劑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屬于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現廠房為租用于林達實業總公司留守處,現使用的生產設備為福祥木業自行安裝的,原樂昌市林達家私廠留下的生產設備已淘汰停止使用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時間為2011年,屬于新建項目
    以上事實有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樂昌市福祥木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之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樂昌市福祥木業立即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立即拆除生產設備。并將你公司現情況以及我局的調查取證情況報請市政府作進一步的處理。
如樂昌市福祥木業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可依法依規對你公司實施進一步的處罰。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樂昌市福祥木業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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