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5]002號
樂昌市陽盛木材加工廠: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2816001****1
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西聯村老虎頭組(原樂昌貯木場)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枝陽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辮(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2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經環評及環保審批,于2015年1月開始擅自違法建設木材加工廠房;經核,你廠選址區域為樂昌市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以上事實,有下例證據為證:
1、2015年3月19日和20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5年3月20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3、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法律規定。我局于2015年3月20日送達《關于責令樂昌市陽盛木材加工廠、樂昌市福祥木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樂環[2015]5號,3月27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樂環罰告字【2015】002號,有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對生產廠房的建設活動。(已落實)
2、限期在2015年4月1日前恢復原貌。(已落實)
3、鑒于你廠尚處于建設階段,未造成污染危害,決定對你廠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分。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