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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福祥木業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環罰字[2015]001
 
樂昌市福祥木業 :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281600099809
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西聯村老虎頭組(原樂昌貯木場)
法定代表人姓名:彭康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辮(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20日、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經環評及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細未工板生產項目并投入生產;經核,你廠選址區域為樂昌市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該項目安裝有鍋爐等生產設施,無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廢水、廢氣、廢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周邊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以上事實,有下例證據為證:
1、2015年3月19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2、2015年3月23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2015年3月20日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4、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法律規定。我局于2015年3月20日送達《關于責令樂昌市陽盛木材加工廠、樂昌市福祥木業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樂環[2015]5號,3月27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樂環罰告字【2015】001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樂環罰聽告字【2015】001號,有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對細未工板生產車間的所有違法生產排污活動(已落實)。
2、限期在2015年4月10日前恢復原貌(已落實)。
3、依法處罰壹拾萬元(¥100000.00元)的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農行樂昌支行營業部
戶名:樂昌市財政局
帳號:720001040010370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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