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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同順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樂環罰字【2015】第004號
                                                                                           
 樂昌市同順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440281000015320
地址:樂昌市北鄉鵝灣第三水泥廠
法定代表人姓名:余志武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辮(聽證)及采納情況。
經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協同北鄉鎮政府工作人員于2015年5月20日和6月18日到北鄉鎮鵝灣原樂昌市第三水泥廠現場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依然存在如下環境違法行為:1、未按我局2014年1月對你公司依法下發的《樂昌市環保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責改字[2014]第003號)環保整改要求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審批手續,你公司的違法生產及非法排污行為依然繼續發生;2、你公司的選礦生產車間共存放有60多包(約1.5噸/包)螢石精粉產品,堆放場堆放有數百噸的螢石原礦;3、你公司的污染治理設施極其簡易,未經有效處理的廢水、固廢(含尾沙)對當地周邊的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及環境安全隱患;4、用泥土砌成壩體的四級簡易廢水處理池,其池中尾沙從未作過清理,現已淤積滿了處理池,存在嚴重的環境安全隱患。以上事實,有下例證據為證:
(1)現場拍攝相片;
(2)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4)2012年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樂昌市同順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要求恢復生產的答復;
(5)樂昌市環保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環責改字[2014]第003號)。
你公司的上述環境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有關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第二款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環境違法行為,停止排放廢水、固廢等污染物。
2、責令你公司在2015年10月31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恢復原狀。
3、依法處罰款壹拾伍萬元(¥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
收款銀行:樂昌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路分社
戶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帳號:80020000001779336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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