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環(樂昌)罰告〔2020〕(1號)
韶關樂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凌晨,我局樂昌分局執法人員對韶關樂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1條塑料造粒生產線正在生產作業,造粒生產線所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但設施末端的風機軸承與風葉之間存在故障,導致抽風力度減弱,使得造粒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部分廢氣無法有效的由集氣罩收集,形成無組織排放。經查核實,廢氣處理設施發生在14日17時許,當時該公司未采取及時維修、停產停排、報告等應急措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至次日凌晨約1點被執法人員責令停產停排后停止了生產和排放廢氣,在廢氣處理設施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狀態下持續排放廢氣的時間約為8小時。2019年11月18日現場檢查時均發現該公司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里處理存放有廢機油、廢濾網篩外還存放有電線、工具等不屬于危險廢物的物品。
以上事實有《現場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取證照片、廢物(液)處理處置及工業服務合同復印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19〕1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單位擬對你(單位)作出在廢氣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未采取及時維修、停產停排、報告等應急措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10000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0元。共計罰款金額1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7 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 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地址:樂昌市銀灘路67號 郵政編碼:512200
聯 系 人:白鐸民 聯系電話:0751-5562209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 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