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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昌市明順倉儲服務部)

樂環違改字〔2020〕1號

 

樂昌市明順倉儲服務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EE92

地址:樂昌市坪石鎮靈石壩村委會亭子背自建房

經營者:謝*明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經排查,2020年5月10日上午發現你部出現明顯揚塵。2020年5月11日現場檢查你部時,發現你部未按照環保規范建設好雨水收集池、原路達煤場噴淋設施年久失修,部分物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 第一款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和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立即將露天堆放的物料按照倉儲規范要求進行處置,并按照環保規范建設好雨水收集池,噴淋設施,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2020年6月8日前完成整改。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查處。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或者樂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樂昌市環境保護局

                              2020年5月2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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