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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昌市梅花鎮木制品加工廠)

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3號

 

樂昌市梅花鎮木制品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L24620610J

地址:樂昌市梅花鎮零公里處

經營者:鄧光文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0年6月9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三級沉淀池中的第一、三級沉淀池分別設置了排水口通向廠外排水渠;未建立沉淀池沉淀渣的清理臺賬。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樂昌市梅花鎮木制品加工廠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查處。

、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6月1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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