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4號
精信(樂昌)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X7****C
地址:樂昌市產業轉移園管委會后座2033號
經營者:崔鋒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0年9月3日上午,我局樂昌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核實,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公司新增了一套泡沫成型加工生產設備,查閱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報告均未涉及泡沫成型加工生產的內容,未編制泡沫成型加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未取得該項目的環保審批批復文件,泡沫成型加工生產項目主體工程已建成(蒸汽發生器1臺、空壓機1臺、干燥機1臺、泡沫加工設備1套),現場未生產作業。屬于“未批先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五的規定。
2、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但是未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3、你公司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地面存在裂隙,未能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二十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七十九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泡沫成型加工建設項目的建設,不得調試設備或投入(試)生產;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將你公司投產以來危險廢物的產生、處理處置等信息錄入危險廢物臺賬中;對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地面的裂隙進行填補,做好防滲漏措施工作;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以上整改內容限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供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并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可能承擔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9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