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樂昌市政府門戶網站歡迎您!               今天是:
智能機器人 | 網站無障礙 | 適老版 | 手機版
| 簡體版 | 繁體版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

  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5號

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UL****B

  地址:樂昌市六公里東莞東坑(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A區(原圣大木業內)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0年9月3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

  1.你公司木制鑄造模具建設項目無相關粉塵收集處理設施、未進行自主驗收,于2018年12月投產。你公司的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的規定。

  2.你公司鐵質鑄造模具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于2019年10月建設,2019年12月投產。你公司的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五條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0年9月3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20年9月3日和2020年9月8日《詢問筆錄》各1份。

  3.現場照片若干張。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1.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現責令你公司木質鑄造模具建設項目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環評要求配套建設好粉塵收集處理設施并開展建設項目環保竣工自主驗收,未配套建設好粉塵收集處理設施前不能生產。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鐵質鑄造模具建設項目立即停止建設和生產。

  3.你公司需制定好相關整改方案于2020年9月15前書面報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并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你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可能承擔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9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或建立鏡像) 關閉窗口 打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