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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樂昌市鴻鑫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6號

樂昌市鴻鑫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52N****M

  地址:樂昌市樂廊路工業園區六公里(原圣大木業熱磨車間)

  法人代表:趙險峰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0年9月11日上午,我局樂昌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核實,發現你單位于2019年4月完成了《年產1000套液壓元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并于當月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同年9月份建設項目建成并開始試生產。但至今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間已超過一年仍未開展環??⒐ぷ灾黩炇展ぷ鳌儆凇拔打炏韧丁钡男袨椋`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第十九條第一款。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工作,建設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高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后款的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罰等法律后果。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9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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