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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1]06號)

  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U****6B

  地址:樂昌市六公里東莞東坑(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A區(韶關韶瑞鑄鋼有限公司內)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經我局2021年6月28日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未按要求完成環保“三同時”驗收,同時,存在一般固體廢物臺賬不完善,危險廢物臺賬缺失等問題。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等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項、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責令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前按要求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

  2.責令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建立并完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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