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名稱:樂昌歐典高分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X1****5
地址: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金嶺二路12號
法人代表:顧振浩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1年6月30日,我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處于生產狀態,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氣污染物排放。經查核實,你單位辦理編制了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表、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表批復文件,因未開展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工作,所以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環保竣工自主驗收資料。經查核實,你單位于2020年5月份投入運行至今,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間已超過12個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仍未經驗收。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屬于“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
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于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并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自主驗收工作,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供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后款的規定,如你單位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罰等法律后果。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駱繼興
聯系電話:07515564918
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