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明俊鑄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67516****W
法定代表人:陳志偉
地址:樂昌市樂廊路(產業轉移工業園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經我局2021年8月13日現場調查核實,你公司3臺中頻爐(產能1噸,2臺在生產)于2020年5月建設,于2020年6月投入生產,無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煙氣直排,與你公司3000噸/年機械鑄件建設項目所列中頻爐1臺(產能為500公斤)不相符,生產能力增大了500%,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的通知》第2.(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規定,屬重大變動。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币幎ā?/p>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钡囊幎?,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中頻爐生產行為;2.限于接到本決定書30日內配套建設中頻爐相關污染防治設施。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后督察。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