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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1〕10號

  當事人:

  名稱:廣東譽馬莊園葡萄酒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430469****C

  地址:廣東省樂昌市譽馬路1號自編之一  

  法人代表:邱幫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經查核實,你單位正在建設釀酒生產線為干紅葡萄酒年產2000噸和白蘭地酒年產300噸的項目。根據你單位2017年編制

  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及環評審查批復文件,該單位建設項目環評所批的干紅葡萄酒年產為400噸和白蘭地酒年產40噸。現擴建項目的產能規模與原環評所批產能規模發生了較大變動,你單位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開始動工建設,動工建設的有蒸餾生產線和發酵生產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屬于“未批先建”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

  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立即停止建設項目的建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前,不得恢復建設。

  你單位應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提供環保意識,落實好整改工作,并積極配合我局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如你單位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我單位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等法律后果。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駱繼興

  聯系電話:07515564918

  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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