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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韶環(樂昌)罰〔2021〕 4號(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

  當事人: 

  名稱:樂昌市鼎豐機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UL****B 

  法定代表人:梁婷婷

  證件類型及號碼:身份證,5107811990030****4

  住所(地址):樂昌市六公里東莞東坑(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A區(韶關韶瑞鑄鋼有限公司內)

  本單位于2021年7月3日對你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我局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5號)后至立案調查之日,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仍未建成且未完成“三同時”驗收工作即投入生產,屬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情形。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0〕5號)等證據證實。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1 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提出聽證的權利。對此,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提出聽證的申請,本單位于2021年9月26日組織召開了聽證會,經聽證會組成人員合議,認為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經復核,本機關采納聽證會合議意見和建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壹佰貳拾萬元(1200000.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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