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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韶環(樂昌)罰[2022]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韶環(樂昌)罰[2022]1號

廣東凱鴻生態工程有限公司樂昌樂城建筑砂石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XC9N 

  法定代表人:劉*久

  住所(地址):樂昌市天井崗村小組黃村嶺1號1樓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2022年7月27日是,我局依法對你廠涉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2022 年 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對你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你廠處于正常生產狀態,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2022 年9月19日向你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你廠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此,你廠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2〕2號)、《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檔,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 號)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3.25裁量標準的規定,決定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1.5萬元整。

  你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取)。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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