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韶環(樂昌)不罰[2023]1號
樂昌市閩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907A
法定代表人:陳*智
住所(地址):樂昌市梅花鎮坪乳線清洞村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對你公司“涉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11月8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廣東中譽科誠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你公司開展執法監測工作,執法監測采樣時,你公司處于生產狀態,生產工況符合現場采樣的技術規范要求,DA001脫硫塔廢氣排放口正在排放廢氣,于2022年11月12日出具了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顯示DA001脫硫塔廢氣排放口二氧化硫檢測值為(平均值)192mg/m3,超過了你公司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執行標準(《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二氧化硫為150mg/m3),超標0.28倍。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采樣記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后款:“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我局于2023年3月2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3]2號}給你公司,你公司于3月6日交來《環境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經討論研究,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輕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