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粵北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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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樂昌市長來鎮安口
法人代表:李*華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本單位于2023年8月29日對你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的場所貯存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2023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廠內西北角存在三處黑色污泥池,三處污泥池僅為簡單地挖掘而成,未進行覆蓋,且四周未做擋板,未做“三防”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的防護措施。經核實,系你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停產后由污泥處理池沉淀后的污泥貯存至此,經采樣送檢,結果顯示該處污泥未達到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因此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禁止下列污染環境的行為:......(三)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韶)環境監測(固)字(2023)第009號)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3 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和行使公開道歉及守法承諾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關于申請減免處罰的報告》,提出此次環境違法行為已按期改正,懇請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公開道歉和守法承諾予以減免的申請。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我局認為:你公司提出的公開道歉承諾減減免處罰的申請,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承諾書》并在韶關日報登報公開道歉承諾。經審核,你單位已按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在韶關日報登報公開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諾,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公開道歉承諾從輕的規定。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予以采納。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3〕3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樂昌市粵北化工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減免處罰的報告》、韶關日報于刊登的《環境守法承諾書》(韶關日報2023年12月2日期)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的場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四章第三十五項裁量標準的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公開道歉承諾從輕的規定,我局決定按原擬定行政處罰標準額度7.5萬元的下浮50%處罰,對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規范的場所貯存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柒仟伍百元整(375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取)。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