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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韶環(樂昌)罰[2024] 3 號

樂昌市昌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4WF****J

    地址:樂昌市坪石鎮原廣北監獄二大隊舊監倉

    法人代表:鄧*青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本單位于2024年7月1日對樂昌市昌農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24年6月14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執法股會同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分昌分站對你公司的排放口廢水進行監測,根據監測報告[(樂)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090號]監測結果,氨氮監測值為6.1mg/L,超過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執行的5mg/L標準值,超標0.22倍。

    我局對你公司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適用執法“觀察期”,在執法觀察期屆滿后,2024年9月4日,我局會同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樂昌分站對該公司復查和執法監測,廠方代表全程在場,監測結果顯示[(樂)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137號]總大腸菌群超標1.5倍(監測結果為2500MPN/L,執行標準為1000MPN/L),不符合執法觀察期后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問題控制指標”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申請。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4〕3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為證。

    你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申請我局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并于2024年12月6日在樂昌峽庫區投放魚苗,助力恢復水域漁業生態,履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你公司2024年12月6日魚苗放生圖片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 號)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第七點§2.7.1裁量標準。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的規定。

    我局擬對你公司涉嫌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柒萬元整(¥700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取)。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武江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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