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毛古生豬養殖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MA528****N
經營者:李*煜
身份證號碼:4402251964081****6
地址:樂城街道大木坵村委會大木坵村小組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本單位于2024年9月18日對樂昌市毛古生豬養殖場(以下簡稱:“你養殖場”)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24年9月5日、9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處理群眾氣味投訴時,發現你養殖場:1.異位發酵床不能正常使用;2.糞污排入無防滲措施臨時貯存池。2024年9月18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委托第三方對你養殖場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進行監測,檢測結果顯示[廣東韶測第(第24091810)號]臭氣濃度超標。在進行對你養殖場現場檢測時,你養殖場正在生產,生豬存欄量為2300頭。經查明,你養殖場異位發酵床不能正常使用、糞污排入無防滲措施臨時貯存是因電壓問題,異位發酵床不能正常使用;在處理養殖產生的廢水不外排時,廢水直接排入了臨時貯存池;在防止糞污外溢時,于8月初開始,每天轉運豬場產生的污水,轉運過程中,因攪動污水散發的臭味對附近群眾造成一定影響。你養殖場經營者李錫煜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2024年9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你養殖場臨時貯存池污水已清運完并回填,異位發酵床正常投入使用。2024年10月15日,我局再次委托第三方對對你養殖場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廣東韶測第(24101509)號]為達標。
你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現場圖片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告知你養殖場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養殖場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權利。你養殖場在法定期限內既未提供陳述、申辯相關資料,也未提出聽證的申請及提供公開道歉承諾相關資料。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4〕4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三十九條“……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你養殖場已完成整改且整改后無組織臭氣濃度達標排放。因此,我局擬對你養殖場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伍萬元整(¥50000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取)。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武江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