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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韶環(樂昌)罰[2025]1號

樂昌市廊田鎮生隆農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MA4W9****R

    經營者:鄧*雄

    身份證號碼:4402251968101****2

    地址:樂昌市廊田鎮平富村黃泥塘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本單位于2024年11月21日對你農場涉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2024年11月7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對你農場檢查發現養殖廢水流到了外圍水塘(外環境,未做三防措施),你農場的經營者鄧國雄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2024年11月1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樂昌分站對該場外圍水塘水質進行了監測,你農場經營者鄧國雄全程陪同了監測過程。根據2024年11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 (樂)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174號]顯示:化學需氧量: 1200mg/L,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400mg/L,超標2倍;氨氮:302mg/L,超過標準值80mg/L,超標2.775倍;總磷: 101mg/L, 超過標準值8mg/L,超標11.625倍;糞大腸菌群120000,超過標準值1000,超標119倍。經調查,查明你農場由于建設的異位發酵床不足以消納產生的糞污,導致把消納不了的糞污排到了外圍水塘。查明你農場辦理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281MA4W9EHX9R)、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2440281MA4W9EHX9R001X)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號:201744028100000151)。2024年11月7日對你農場現場檢測時,養殖場正在生產,生豬存欄量為2375頭。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農場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4〕10號)。

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韶)環境監測(水)字(2024)第174號]1份、現場相片等證據為憑。

    你農場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告知你農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你農場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和行使公開道歉及守法承諾的權利。你農場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提出聽證申請和行使公開道歉及守法承諾的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韶環(樂昌)罰告〔2025〕1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你農場已完成整改。因此,我局決定對你農場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元)。 

    你農場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戶 (詳見《廣東省/ 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需到我局領取)。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農場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依法向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1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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