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MABUE****D
法定代表人:聶偉
住所:樂昌產業轉移工業園金嶺四路22號5號廠房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5年4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前往位于樂昌市產業轉移園區內的韶關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該企業車間未生產。經了解,該企業主要于夜間生產,生產工藝主要含拋丸、澆筑等工序,現場配備了相應污染防治設施。該企業于2023年8月開始投產,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暫未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工作,未獲得排污許可證。涉嫌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
韶關市恒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5年4月8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25年4月24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詢問筆錄》1份;
3.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5.現場正在生產的照片若干張。
6.2023年8月-2025年3月用電憑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 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對于你公司涉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決定:限期你公司50天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申領手續并完成環保竣工驗收。
鑒于你公司首次違法且后果輕微,經我局綜合考慮,根據關于印發《韶關市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韶法治辦〔2024〕4號),我局擬決定對你司實行執法觀察期制度,執法觀察期限為限期整改期限,即50天(截止時間2025年6月25日)。
請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的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考慮對你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若你公司拒不執行,我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彭雙勝 聯系電話:0571-5564918
郵政編碼:512200 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