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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韶環(樂昌)責改決〔2025〕5號

樂昌市昌源種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28169245****J

    住所:樂昌市河南鎮河南村四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理由和證據

    2025年5月1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樂昌分局委托廣東韶測檢測有限公司對樂昌市昌源種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你公司”)進行了檢測,根據《檢測報告》(廣東韶測第25051204),你公司無組織廢氣臭氣濃度超過其執行標準限值的1.25倍。

    樂昌市昌源種養殖有限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2025年5月1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

    2.2025年6月3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

    3.廣東韶測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廣東韶測第25051204)1份;

    4.樂昌市昌源種養殖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謝佑明身份證復印件1份。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你公司立即查明臭味源頭,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鑒于你公司首次違法且后果輕微,經我局綜合考慮,根據中共韶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韶關市實施執法“觀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韶法治辦〔2024〕4 號)規定,我局擬決定對你公司實行執法觀察期制度,執法觀察期限為30天(截止時間2025年7月5日)。

    請你公司立即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的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不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考慮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處理。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聯系人:彭雙勝          聯系電話:0571-5564918

    郵政編碼:512200單位地址:樂昌市樂城街道銀灘路67號

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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