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環樂審〔2025〕16號
樂昌市水利投資有限公司樂昌東昇水電站:
你公司報送的《樂昌市東昇水電站增效擴容改造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審核,現提出審查意見如下:
一、項目概況
樂昌東昇水電站前身為東洛水電站(又稱樂昌市東洛水庫工程),位于樂昌市五山鎮大樂村田螺坑,屬于武江一級支流廊田水中游上的壩后式水電站,是一座以發電、灌溉為主,兼顧防洪的Ⅲ等中型水利工程,主要由大壩、溢洪道、輸水涵洞、電站廠房等建筑物組成,裝機容量9000kW。
由于機電設備老化,運行工況差等因素,東昇水電站擬對電站進行增效擴容改造(以下簡稱“本項目”),將裝機容量增加到12000kW,多年平均發電量3006萬KW·h;本項目無新增占地,直接依托現有東洛水庫原有樞紐、發電廠房等建筑物,不改變水原水工建筑物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不改變其水位特征值,正常蓄水位、最高蓄水位等無變化,不新增淹沒范圍,具體的建設內容主要為對現有電站廠房進行重新裝修,更新所有電氣設備以及改造調速器與進水閥、勵磁設備、電站等輔助設備。本項目總投資1817.1萬元,其中環保投資8萬元;不新增勞動定員,從原有項目中調配;年工作365天,實行輪班制,每日3班每班8小時工作制。
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應嚴格按照《報告表》所列性質、規模、地點、工藝、生態環境防治措施及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組織建設及生產。
二、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防治措施,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列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建設方案和生態環境防治措施進行建設,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產生的生活污水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中旱作標準后全部回用于電站生活區綠化及周邊林地灌溉,不外排。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施工期產生的揚塵應采取灑水、遮蓋等抑塵、防塵管控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影響;運營期不產生廢氣。
(三)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應選用低噪聲環保型設備,并對聲源采用減震、隔聲、吸聲和消聲等措施,確保施工期噪聲排放滿足《建筑施工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GB12523-2011)中的相應標準限值要求,運營期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要求。本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妥善暫存,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理。其余一般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要求。
(五)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本項目須設置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安裝生態流量監控設施,優先保障下游生態用水,以保護攔水壩下游河道的生態環境和水環境。
三、《報告表》經批準后,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環境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批準之日起,如超過五年工程才開工的,《報告表》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四、你單位應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生態環境日常管理。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并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明確責任。項目建成運行后,應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在建設運行過程中,一經發現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將依法撤銷審批決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均由你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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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5日
抄送:執法股、韶關市生態環境監測站樂昌分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