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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告知書-樂國土資聽告字[2005]第002號(補錄)

樂城街道辦事處塔頭村委會:
樂昌市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4月13日公布了《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梅(花)樂(城)公路建設項目征地的預公告》,同時將梅(花)樂(城)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方案》一并作了公告。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你村委會及其村民小組對上述梅(花)樂(城)公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方案》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接到本告知書后請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告知。


樂昌市國土資源局
200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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