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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工作,切實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現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樂財建[2012]12號)至今已有六年的時間,已不適用。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了《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樂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昌市行政機關制發規范性文件程序的通知》(樂府辦[2015]56號)的要求,現將上述送審稿進行公示,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提出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5月10日前將反饋意見發至我局郵箱:lcsczj@126.com。

聯系人:張子靈      聯系電話:5570212

 

附件:《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樂昌市財政局       

                                   2018年4月28日      


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工作,切實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 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5號)、《韶關市市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韶財建[2017]5號)、《樂昌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管理辦法》(樂府[2017]5號)、《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樂財建[2016]1號)、《關于明確我市財政投資項目工程委托協作中介機構預算編(結算審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樂財建[2016]5號)、《樂昌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樂財建[2017]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財政性資金(含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資金,下同)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評審活動。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評審概念】本辦法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以下簡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市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預算、結(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四條【評審機構】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市財政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樂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評審業務由評審中心或經財政局公開招標的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合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五條【評審原則】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最后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程序評審。

第六條【獨立評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保持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七條【評審范圍】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非稅收入資金安排(不含財政貼息)的建設、維修、改造等項目;

(二)使用全額財政性資金的建設、維修、改造等項目(包括注入資本金、投資補助、還本補助等方式);

(三)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非經營性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二、三款規定,但政府另有批示或財政視情況需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

(五)其他納入財政管理資金安排的建設、維修、改造等項目;

(六)中央、省與我市兩方或三方共同出資的水利項目、公路和水運項目、軌道交通和民用航空項目,財政投資評審職責分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評審內容】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預算和結(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的合規性;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五)項目政府采購情況;

(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七)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

(八)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評審批文的時效】 預算的評審意見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意見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財政局申請延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批文自動失效。

預算評審后對應的下一階段工作指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并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條【評審效力】 經審定的工程預算(含變更工程預算)、結(決)算是政府采購預算、項目招標控制價(或合同價)、實行采購、簽訂合同、核撥項目建設進度款、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的依據之一,是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評審時限要求】 在送審資料齊備情況下,項目評審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會審和復核時間另計):

(一)工程預算編制(招標控制價): 

     投資500萬元以內的:10個工作日; 

     投資500萬元~5000萬元的:15個工作日; 

     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20個工作日;

投資1億元以上的:25個工作日。

(二)工程結(決)算: 

     投資500萬元以內的:15個工作日; 

     投資500萬元~5000萬元的:20個工作日; 

     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30個工作日;

投資1億元以上的:35個工作日。

(三) 特大型項目的預、結(決)算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工作時間。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財政局職責】 財政局主管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指導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協調評審中心與項目其他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處理評審爭議。

第十三條【評審中心職責】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切實保護國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維護參加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評審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三)及時向財政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申請單方確認和申請退審評審項目;

(五)管理評審檔案;  

(六)完成財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中介機構職責】 社會中介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投資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成果文件,并對成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和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和法律責任;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財政局同意;

(三)對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財政局報告;

(四)申請單方確認和申請退審評審項目;

(五)管理評審檔案;

(六)接受財政局監督管理,履行合同約定。

說明:本條是關于社會中介機構在投資評審過程中應履行職責的條款。社會中介機構與財政部門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接受雙方簽訂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社會中介機構是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產生,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開展評審工作,按時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評審過程中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復核機制,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單位職責】項目主管單位是指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市政府投融資主體。項目主管單位應高度重視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結(決)算審核工作,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報送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及時報送評審中心,并通知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根據評審機構的成果文件,督促建設單位執行或整改;

(四)涉及調整概算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在調整概算批復前不得辦理工程預、結算;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職責】項目建設單位(含建設管理單位或代建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單位應加強對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管,落實建設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建設依法依規、節約高效,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屬一級預算單位或市政府投融資主體的,同時履行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三)對工程造價因設計變更或技術方案調整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根據有關規定報批;

(四)對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五)項目竣工驗收后,各方對工程結算文件核對無異議并簽章確認,自簽章確認之日起30日內將工程結算文件報送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審定最終結算價,并出具結算審定意見;

(六)及時反饋結算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在收到項目結算評審意見3日內,提交蓋章確認的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則視為同意;

(七)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成果文件,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執行,對自身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八)填寫《樂昌市財政投資評審項目協作中介機構考核表》;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概念】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保證財政投資項目預算的時效性、準確性,節減購買服務費用,提高評審環節效率,實行“預審合一”,即“財政投資預算編制審核合一”(以下簡稱“預算編制”)。

建設項目在設計圖紙完成后,項目預算統一由經財政局公開招標的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協作機構”)按照我市財政評審的口徑、政策以及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完成,并接受市評審中心對其進行監督、考核和抽查。

第十八條【預算編制規定】工程預算編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工程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審查的投資概算,預算項目名稱須與立項批文名稱一致;

(二)工程量計算準確,符合相關的計算規則規定,不得重算或漏算;

(三)預算定額選用合理、恰當,項目特征要描述準確、清晰、規范;

(四)材料、人工、特殊材料價格:按樂昌對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單位公布的經濟資料信息、其余缺漏材料參考韶關、省對應建設項目行政主管單位發布的有效經濟資料信息。新型材料、特殊材料的價格,須提供詢價文件或佐證材料。

(五)嚴格控制預算暫列金額不得超過10%,如確實需要列暫列金額的,必須由建設(代建)單位提交書面說明(蓋章),說明中應明確原因、金額、暫列金額的用途等。

(六)超程運輸僅計算主材費用:可折算重量參照廣東省建筑與裝飾工程定額人工裝自卸汽車運卸石方每增加1公里×增加運距計算(實際運距應減去市區范圍5公里)。

第十九條【變更預算管理】工程預算的變更申請須經市政府或其授權議事協調機構審批(或會議紀要)同意。

第二十條【結算資料的限定】建設單位應當完整報送工程結算資料,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原則上不予受理建設單位就同一工程結算項目報送審的漏算、漏項、漏報部分的結算。

第二十一條【合同變更管理】 單項工程項目合同變更超過中標價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廉潔工程若干規定》(樂府辦[2013]149號)第十一條執行,否則增加的價款不予結算認可,也不得重新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結算評審重點】 工程結算評審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施工現場調查結果與竣工驗收圖和提供的審查相關資料是否一致;

(二)多個單項工程構成一個工程項目的,審查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各個單項工程,有無重算或漏算,費用內容是否合理;

(三)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否合理、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工程材料、設備和人工等價格的變化情況;

(五)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經濟政策變化情況;

(六)補充合同(協議)的內容與主合同的內容是否相符及其執行情況;

(七)是否存在不平衡報價情況;

(八)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單方確認和退審】 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定配合評審工作(包括不配合評審初步意見的核對工作及評審最終意見的確認工作)、存在較大爭議問題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財政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項目自退審之日起原則上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

說明:本條是關于單方確認和退審機制的條款。所謂單方確認是指項目實施的有關各方,包括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一方或多方缺席對評審結果進行確認。在評審依據充分,事實清楚,定價清晰情況下,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根據現有資料依法對評審項目做出評審結論,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如項目所提供資料不能達到評審條件,評審事實不清晰,定價較為模糊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財政部門申請做退審處理。

單方確認或項目退審的條件:一是項目實施的有關各方不配合評審工作(包括不配合評審初步意見的核對工作及評審最終意見的確認工作);二是不能按要求時限提供和補充完善相關資料等情況;三是存在較大爭議問題評審確實無法達成一致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催辦無果情況下,可申請啟動單方確認程序或項目退審程序。因項目實施單位(含建設單位)原因予以退審的項目,若重新報審,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退審的原因,重新補充完善資料,組織好配合評審的相關人員。為提高評審效率,防止出現剛退審又報審及規避原評審機構等情況發生,退審的項目應自退審之日起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由原評審機構重新核定是否達到評審條件,達到后再安排評審委托。

第二十四條【其他費用送審規定】待攤費用及其他費用結算直接報財政局首問業務股室審核支付,不須單獨報送評審中心評審,如有特殊情況,需先報財政局首問業務股室同意后送審。

 

第四章  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條評審機構應當以經過核實的材料為依據,出具成果文件。成果文件應當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明確、用詞適當、格式規范。成果文件應當經集體人員討論,由項目負責人擬定,評審機構負責人審定,并加蓋公章。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拒絕、隱匿和提供虛假資料的,市財政局將予以通報批評,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個人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市財政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的中介機構故意或者因其重大過失,提供虛假成果文件的,財政局有權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失的,造價咨詢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涉及違法亂紀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成果文件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樂昌市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通知》(樂府辦[201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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