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單位:
經樂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樂昌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樂府〔2023〕31號)有效期延長至2029年8月31日。
附件:關于印發樂昌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樂昌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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