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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昌市公安局關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前告知公告

  為了深入推進樂昌市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工作,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為樂昌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交通環境。對以下丘峰華等273名機動車駕駛人,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樂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處理,經催告仍未接受處理或者無法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等規定,現將其對應違法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公告如下。當事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提出陳述和申辯以及要求聽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繳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單項違法行為罰款金額2000元及以上的處罰)的權利;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定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要提出陳述和申辯、單項違法行為擬作出罰款金額2000元及以上處罰要求聽證的,請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樂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地址:樂昌市人民南路13號;聯系電話:0751-5553270。

  如涉及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繳達到報廢機動車處罰要求聽證的,請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韶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地址:韶關市武江區西聯鎮百旺路1號;聯系電話:0751-8462913。

  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本告知書公告七日后視為送達,違法行為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罰(名單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擬對交通違法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公告表



  樂昌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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