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依據,我市頒布并實施了《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樂府規〔2018〕4號)。現根據《樂昌市打贏藍天保衛戰2019年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由我局牽頭制定的《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樂府規〔2019〕1號)已通過樂昌市人民政府十五屆81次常務會議和樂昌市委十三屆第107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予以印發。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九號2014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
(四)《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5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年修正)
(六)《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七)《煙花爆竹安全于質量》(GB10631-2013)
(八)《關于積極推動制定城市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號)
(九)《關于進一步積極推動制定城市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公治【2015】848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此《通告》的指導思想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和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基于這一指導思想,燃放管理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開。鑒于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環節的許可單位、條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內容已作了具體規定,本《通告》本著補充細化的原則,著重對市民普遍關注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環節管理作出規定。本《通告》共八條,第一條,明確了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和禁放點。第二條,規定了在非禁放區(點)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要求。第三條,慶典活動需燃放的要求。第四條,明確規定我市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第五條,明確說明遵守本《通告》單位、物業的責任主體。第六、七條,規定了違反本《通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條,明確了本《通告》實施日期和原樂府規〔2018〕4號《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廢止。
四、重點說明問題
本《通告》對比原樂府規〔2018〕4號《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第一條中增加了一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容,后續款項順序后延排序。增加的內容為:“(二)西聯村委會所轄的江灣村、上下村居民集中居住點,軌枕廠、貯木場、原電力設備廠、樂昌市自來水有限公司廠區范圍所圍成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