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10日我市頒布并實施了《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樂府〔2018〕12號)(以下簡稱《通告》)。現根據樂昌市人民政府6月15日頒布的《樂昌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方案》的相關規定,由市公安局牽頭制定擴大我市煙花爆竹禁燃區范圍的方案。基于上述原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們起草了該《通告》。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九號2014年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
(四)《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55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年修正)
(六)《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
(七)《煙花爆竹安全于質量》(GB10631-2013)
(八)《關于積極推動制定城市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2011〕434號)
(九)《關于進一步積極推動制定城市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的通知》(公治〔2015〕848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此《通告》的指導思想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和火災、人身傷害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基于這一指導思想,燃放管理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開。鑒于國務院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運輸環節的許可單位、條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內容已作了具體規定,本《通告》本著補充細化的原則,著重對市民普遍關注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環節管理作出規定。
本《通告》共九條,第一條,明確了我市煙花爆竹禁放區域和禁放點。第二條,規定了在非禁放區(點)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的要求。第三條,慶典活動需燃放的要求。第四條,明確規定我市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第五條,明確說明遵守本《通告》單位、物業的責任主體。第六、七條,規定了違反本《通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八條,明確了本《通告》實施日期及原樂府〔2018〕12號《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廢止。
四、重點說明問題
(一)本《通告》對比原《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孔明燈的通告》(樂府〔2018〕12號)修改了第一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修改前條文:第一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一)軍事管理區周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設有物業管理的小區;油庫、加油站、煤氣站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周邊50米內;人員密集場所等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二)樂城東北面以京廣鐵路為界;東南面廣府嶺立交橋起、沿環城路至人民南路十字路口(榴村客運站紅綠燈路口)至樂梅大橋南端與佗城中路交匯面為界;西南面樂梅大橋南端與佗城下路路交匯面為起點沿佗城下路至污水處理站,經污水處理站沿路至棉紡廠正門;棉紡廠正門往西沿樂棉路、大瑤山路、江南大道至京廣鐵路橋南端;西北面京廣鐵路橋北端與武江河交匯面河堤至竹林公園西坑水河口;東北面竹林公園武江河堤沿西坑水至京廣線西坑水橋(老虎頭)為界。”
修改后條文:第一條“禁止制造、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一)環繞樂昌城區,樂城東南面以公主下路(法院端)為起點往南經省道S248線至高鐵路口紅綠燈,沿和諧路(進高鐵站道路)至京廣鐵路交通涵,經京廣鐵路至廣府嶺立交橋為界;樂城東北面以廣府嶺立交橋為起點沿環城路(S248線)往北至國防教育基地路口的道路沿線為界;樂城北面以國防教育基地門前道路為界;西北面以麒麟山路與國防教育基地門前道路交界處為起點,沿麒麟山路經樂昌市第三中學、廣播電視大學、龍山林場住宅區、粵林車隊,京廣鐵路北鄉河橋至京廣鐵路武江河橋北端(河南端)為界;南面經清華園、樂昌市一中、新時代學校、麻紡廠、百信花苑、南塔小區、棉紡廠廠區、碧桂園小區、公安局至樂梅大橋(法院端)所圍成的區域;(二)外緣區域的軍事管理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油庫、加油站、煤氣站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周邊50米內;設有物業管理的小區、人員密集場所等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樂昌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