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樂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為完善樂昌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有效改善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根據《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樂府辦〔2017〕72號),參照《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韶市建字〔2018〕495號),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在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有關政策,現將其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國家對城鎮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范圍和力度不斷加大,租賃補貼的發放已成為各級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幾年,由于國家停止新建公租房,我市客觀存在公租房房源供給不足、輪候家庭不斷增多的現實矛盾,社會房屋租賃市場也因各種因素導致租金明顯高于韶關市其他縣區。
《實施細則》的出臺,可進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助于提高城鎮常住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市場房屋租賃能力,可極大地緩解公租房實物配租供需矛盾,是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措施。
二、《實施細則》的起草依據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第一條提出: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和補貼面積等,建立健全租賃補貼制度,并動態調整;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類別、分層次對在市場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別化的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韶關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實施細則》(韶市建字〔2018〕495號)(以下簡稱《細則》)。
(三)《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樂府辦〔2017〕72 號)(以下簡稱《辦法》)所規定內容制訂而成,在部分條文細節上有針對性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補充。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二條內容:
第一條:為完善樂昌市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增強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是資助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租賃市場住房的一種住房保障方式,符合條件的家庭,可自愿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但不能同時享受。
第三條:明確了租賃補貼對象與條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低保標準150%的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滿3年;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在戶籍所在地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6萬元;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樂昌市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2020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76元,即人均月收入低于1719.43元;申請時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實際居住滿3年,申請人配偶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在本市無自有房產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10萬元;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沒有轉移過房產。
第四條:明確了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
第五條:明確了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兩種情形。
(一)已經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經濟租用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因住房保障失信行為,懲戒期尚未屆滿的。
第六條:明確了租賃補貼發放標準及資金來源。
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市場平均租金后,按保障人口人均15平方米計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積、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相應比例分類發放:
(一)政府在無實物配租安置情況下:
1.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市場平均租金水平的100%發放。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市場平均租金水平80%發放。
(二)有房安置但申請家庭自愿放棄的按《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含裝修的步梯公租房租金標準4.00元/平方米/月發放。
具體計算公式:租賃補貼=人均可享受面積×家庭保障人口數×平均市場租金(或含裝修的步梯公租房租金標準)×保障類別補貼系數。
租賃補貼發放資金在市財政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賬戶列。
第七條:明確了租賃補貼受理單位,應提交的資料。
符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向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租賃補貼書面申請,應提交提交《樂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評議表》或《樂昌市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評議表》、《樂昌市家庭收入認定證明》、申請人(家庭)戶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所租賃住房的權屬證明等材料。
第八條:明確了租賃補貼的受理與審核程序。
受理流程:申請→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記錄調查情況記錄→報送市房管局核查。
審核流程:市房管局核查(收到申請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公示(無異議)→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復審(收到申請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公示。
第九條:明確了可發放租賃補貼的其它情形。
(一)已進入實物配租或輪候配租序列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選擇變更保障方式,即放棄實物配租后申請領取租賃補貼。
(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無監護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實物配租,只發放租賃補貼。
(三)原已選擇租賃補貼保障方式,經年審符合本方案條件的可繼續發放租賃補貼。
第十條:明確了補貼發放方式及時間。
補貼資金全部采取銀行轉賬發放,由市房管局將補貼直接劃撥到補貼對象銀行儲蓄卡;補貼資金按季度進行發放,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在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條:明確了監督與責任。
申請家庭必須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如實辦理租賃補貼資格申請、家庭信息變更報告等手續,同時如有發現違規虛報等情況必須承擔相應處理后果;相關業務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履行職責;市監察、市住管、市財政、市民政等部門要加強督查,確保租賃補貼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實施。
第十二條:明確了《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施行時期和有效期。
《實施細則》適用于樂昌市城鎮戶籍家庭,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樂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