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樂昌市政府門戶網站歡迎您!               今天是:
智能機器人 | 網站無障礙 | 適老版 | 手機版
| 簡體版 | 繁體版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關于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讀

點擊查看文件:關于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了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由我市發布的《關于加強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對防疫接種、文明遛狗以及違反規定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1.明確通告適用的區域范圍

  《通告》適用樂昌市樂城街道辦事處下轄的11個社區(城北社區、府前社區、城東社區、站前社區、竹林新村社區、花明社區、大昌社區、紅嶺社區、城南社區、先鋒社區、新村社區)和4個村委會(榴村村委會、河南村委會、西聯村委會、附城村委會)范圍內。

  2.明確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應具備哪些條件

  《通告》明確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養犬的環境、條件、設施;飼養犬只的單位應當配備犬籠、犬舍、圍墻等封閉安全防護設施及專門場所,安排專人飼養和管理犬只。

  3.明確養犬人飼養犬只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通告》要求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為飼養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辦理《免疫證》。養犬人不得飼養烈性犬,對所養犬只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和攻擊他人,如飼養的犬只傷害他人,由飼養人承擔傷害賠償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養犬人攜犬外出做了規定,要求攜帶束犬鏈,主動避讓行人,帶好衛生清理工具,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學校、車站、醫院、圖書館、商場、體育場館、公園(游園)、廣場、景點景區、大型集會活動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以及設有禁入標志的其他公共場所。要求涉犬經營單位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憑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行交易。要求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需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4.明確違反通告行為的監管處置措施

  《通告》明確對于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并有權了解對舉報的查處結果,同時公布了監督舉報電話:12345、110。

  5.明確通告實施日期

  明確《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樂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或建立鏡像) 關閉窗口 打印本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