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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韶關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韶府規〔2018〕3號 

 《韶關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韶府規審〔2018〕3號)已經2018年1月19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韶關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實施辦法》(韶府令第105號)同時廢止。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日 

   

  韶關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粵府〔2004〕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轄區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依據本實施辦法予以救助: 

  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及走失人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含管理工作和安置工作,下同),是一項解決其基本生活困難的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愿、無償、公開救助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救助工作協調機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救助;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提供經費保障,明確受助人員的日常救助費用標準;民政、公安、衛計、住建管理、新聞宣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流浪乞討人員的尋親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做好尋親工作,為受助人員提供幫助。 

  第五條  本辦法的“救助機構”分為市、縣兩級。市級“救助機構”是指市救助管理站、市社會福利院及安置機構;縣級“救助機構”是指縣(市、區)救助機構、安置機構及同級社會福利院。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韶關市流浪乞討人員安置中心負責市區(含湞江、武江)流浪乞討成年人(18周歲及以上)的長期照料安置工作;韶關市流浪未成年人安置保護中心負責全市流浪乞討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長期照料安置工作;韶關市救助管理站對6周歲以上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臨時救助;韶關市社會福利院負責市區(含湞江、武江)范圍內6周歲以下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臨時救助;縣級“救助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接收本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臨時救助及流浪乞討成年人(18周歲及以上)的長期安置。 

  第七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在救助管理工作中互相推諉或失職、瀆職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政紀責任。 

  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笇?、監督所屬救助機構落實救助管理措施和制定開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各項規章制度。 

 ?。ǘ┲笇?、檢查所屬救助機構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ㄈ┒ㄆ趯戎鷻C構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ㄋ模┱{查、處理所屬救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救助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ㄎ澹﹨f調有關部門,幫助救助機構解決在開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發展和改革部門統籌考慮救助機構體系建設,推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完善救助機構設施條件。 

  教育部門協助救助機構,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矯治;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安排接受義務教育;及時安排本市戶籍的返鄉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機構做好接收工作,對職業學校接收的家庭經濟困難并符合條件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教育救助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民族宗教部門協助解決在涉及宗教組織等內容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尋親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公安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治安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具有暴力行為的救助對象,將其送往有關醫院救治。其主要職責是: 

  (一)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查驗其身份及詢問家庭住址;對自愿要求到救助機構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履行告知、引導職責;對其中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引導、護送到相應救助機構接受救助;對疑似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應當按規定直接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公安機關應當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人員,通過對比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系統等多種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建立入站前的身份快速查詢機制。 

  公安機關接到走失人員家人的報案后,應當及時受理,發布內部協查通報,并告知救助機構。 

  (二)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 

 ?。ㄈ┕矙C關應當在收到救助機構報告后一個月內免費做好采血和檢驗甄別工作,協助救助機構核實受助人員的真實身份,對滯留的受助人員采集DNA(脫氧核糖核酸)數據,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并將比對結果反饋至救助機構,對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人員進行身份驗證、甄別。 

 ?。ㄋ模Υ_實無法查明其親屬家庭住址或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且在救助機構內滯留安置2年以上的受助流浪乞討人員,按照無戶口存疑人員有關規定在救助機構設立公共集體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救助機構需設專人管理集體戶,及時到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和注銷。 

 ?。ㄎ澹υ诰戎鷻C構救助期內死亡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報警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死亡鑒定,并出具死亡鑒定報告。 

  (六)在市級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點,加大民警日常巡邏力度,建立警務聯絡員制度,為救助機構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保障。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結合社區警務布點,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室(點)或警務聯絡員。 

  司法部門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保護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外出流浪的預防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幫扶工作。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 

  財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及救助機構工作經費保障,將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支持、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將符合勞動年齡階段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人員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提供重點幫扶。落實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救助保護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開展職稱評定。 

  住建管理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和遇到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其到救助機構求助,并應耐心指明救助機構所在位置;遇到有暴力行為的救助對象,由公安部門協助處理;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主動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圍的,應幫助和將其護送到救助機構。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為流浪人員返回住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交通便利。對民政部門及救助機構在購買乘車(船)票和接送流浪乞討人員進出站等工作中提供方便。 

  衛生計生部門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指定定點醫院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及有明顯外傷人員、醉酒人員的救治。 

  在治療期間,醫療機構對流浪乞討人員患者負有臨時管理職責。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公安部門、救助機構、安置機構送來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及有明顯外傷人員、醉酒人員的治療。在救助機構設立醫務室(點),為救助機構治療防疫工作提供保障。 

  工商部門負責處理涉及傳銷的流浪乞討人員,并在解救過程中提供有關支持。 

  食藥監部門在流浪乞討人員食品安全、食品留樣及檢測等工作中提供指導幫助。 

  政法部門協調推動各部門、各地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對流浪乞討人員綜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進行督查,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實施一票否決。組織開展流浪未成年人監護權問題調研,推動完善流浪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和監護權轉移政策措施。 

  宣傳部門做好救助管理政策的宣傳工作,將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之中。 

  臺辦、外事僑務部門協助解決涉及港、澳、臺及其他涉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尋親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團委依托各級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機制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將其納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內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希望工程”總體計劃,動員、組織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婦聯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通過“春蕾計劃”、“安康計劃”等公益項目給予幫扶,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 

  殘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相關工作,重點做好流浪乞討未成年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培訓等工作,將本市戶籍的持證流浪乞討未成年殘疾人納入扶殘助學等項目,依法保護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權益。 

  文化體育部門利用網絡視聽節目和互聯網進行救助政策宣傳,正面營造社會輿論導向。 

  第八條 民政部門及救助機構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在碼頭、車站及其他流浪乞討人員較多的公共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標志牌,標明救助機構所在的位置及聯系電話,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救助機構對公安、住建管理等部門以及群眾護送來站或自己前來求助的人員,應先予以接待。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辦好交接手續后,應予接收救助;對入站的流浪乞討人員,按規定建立個人信息檔案,實行分類分區管理。 

  對能夠確認身份且身體健康的受助人員,及時送返;對患病的及時進行治療,對疑似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應當按規定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康復;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對入站后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受助人員,應當通過受助人員指紋、體貌特征等線索,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救助信息和尋親信息,在流浪、乞討及其走失人員入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過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信息,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公開尋親;七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脫氧核糖核酸)數據;發現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協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對未經救助管理機構直接送往醫院救治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機構接醫療機構報告后,應及時核實、建檔立卡,并按上述情況納入救助。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員不予救助的理由,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求助人員為疑似境外人員的,救助機構應及時報請公安機關確認求助人員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應將其交由公安機關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應及時向當地外事僑務局(港澳事務辦)或臺辦通報,并受其委托提供臨時服務。在傳銷團伙中解救出來的人員應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條  救助機構在對受助人員提供食宿的基礎上,應積極做好接送工作。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其它需護送的人員,救助機構應當通知其親屬或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屬本市范圍內的,由各縣(市、區)民政局聯系并護送到屬地救助機構;屬跨省跨市的,由救助機構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送返建議,報市民政部門同意后,按要求準備相關資料,聯系護送至市救助機構,由其轉接送至省承擔跨省護送返鄉工作的救助機構或本省各市級救助機構。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救助期滿或生活無著情形消除后,受助人員應及時離開救助機構返鄉。超過10天仍無法確認身份的,要及時轉到公辦機構臨時安置。對在救助機構滯留時間超過3個月,確實無法查明其親屬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人員,救助機構應及時報請民政部門根據其本人的具體情況予以安置:屬未成年人的,安置在韶關市流浪未成年人安置保護中心;屬成年人的,韶關市區(含武江、湞江)安置在韶關市流浪乞討人員安置中心,各縣(市、區)安置在本轄區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安置中心;供養所需費用,按照城市孤兒、“三無”老人標準,由同級財政核撥,尋親工作由流入地持續開展,安置機構協助。 

  第十一條   收治醫院對公安、住建管理、救助機構等部門護送來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明顯外傷人員以及醉酒人員應予接收,并按《韶關市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的用藥范圍及時進行救治。流浪乞討傷、病人員經收治醫院確診患有傳染病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衛生部制定的《醫院工作制度》的規定,按照病情需要請??漆t院會診或轉入定點醫院治療。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在本市治療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省民政部門、省衛生計生部門,統籌安排在符合條件的其他機構治療。 

  在收治醫院治療的傷病人員,能聯系到其直系親屬或愿意認領的其他親屬,收治醫院應通知其親屬來院辦理病人接回手續,無法聯系到病人親屬或者其親屬拒不接回的,待病人病情穩定并達到出院標準,征求本人意愿,愿意到救助機構求助的,由收治醫院告知或通知救助機構接回,并辦好相關手續,救助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不愿意到救助機構求助的,由收治醫院為其辦理出院手續,如病人拒絕出院擾亂醫療秩序,妨礙醫院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門負責處理。收治的流浪精神病人經救治病情穩定后,由收治醫院護送到衛計部門指定的精神病醫院繼續治療。待恢復認知能力,能講清姓名、住址等情況,由救助機構接回安置或協調護送返鄉。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住建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執行公務時發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及有明顯外傷人員直接護送到衛計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對其中因需搶救生命的人員,送就近醫療機構救治或撥打120電話,救治醫院根據《韶關市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醫療服務為病人進行先行救治。收治醫院應在病人病情基本穩定后通知相應救助機構,救助機構接到通知后及時到醫療機構甄別和確認病人身份,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為其辦理救助登記手續。醉酒求助人員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后再送到救助機構進行救助。救治醫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員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受助人員或者與其一同受助的近親屬意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處置,待病情基本穩定后,通知屬地救助機構到院甄別核實并簽字確認。在屬地救助機構確認其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后,需在保證病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2天內將病人轉至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發生的治療費用,無法聯系到受助病人親屬或其親屬拒絕支付的,經救助機構甄別屬救助對象的,由救助機構支付。在財政預算救助經費不足的情況下,救助機構可轉介慈善組織,由慈善組織按照組織章程及捐款募集情況協助救助。不屬救助對象或雖屬救助對象但不愿接受救助的,由醫療機構與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由財政部門結算支付。 

  第十四條  嚴格交接登記手續。在接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過程中,各部門之間、各個環節之間應嚴格登記程序,認真填寫《韶關市流浪乞討人員護送(交接)情況登記表》,辦妥各項手續,屬生命垂危的病人可由就近醫院先行救治后再補辦交接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機構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下列情況: 

 ?。ㄒ唬┬彰?、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信息。 

  (二)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以及求助原因和需求。 

 ?。ㄈ┙H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ㄋ模╇S身攜帶物品的情況。 

  第十六條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機構不予提供救助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 

  (一)進入救助機構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未經醫治的; 

 ?。ǘ┚懿蝗鐚嵦峁﹤€人情況的(因年老、年幼、殘疾及有精神障礙等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ㄈ┣笾藛T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的; 

  (四)拒不配合安全檢查的; 

 ?。ㄎ澹┚懿蛔袷匚锲饭芾硪幎ǖ?; 

 ?。┳陨碛心芰鉀Q食宿的; 

  (七)索要現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 

 ?。ò耍┢渌环暇戎鷹l件的情形。 

  第十七條  救助對象有吸毒或違法犯罪行為的、提供虛假個人情況騙取救助、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家庭信息、超過救助期限且無正當理由不離開救助機構或嚴重擾亂救助管理工作秩序的,應當終止救助并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救助機構應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檔案管理辦法》(民發〔2014〕228號)將受助人員入、離本救助機構登記情況、獲得救助情況等進行分類、整理,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妨礙民政、衛計、住建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救助管理工作,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韶關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實施辦法》(韶府令第105號)同時廢止。 

 

圖解:韶關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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